湖北日報訊 圖為:中國最大城中湖——武漢褐藻醣膠東湖。(楚天雲圖航拍中心 陳勇 趙融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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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萬公眾發表意見、700多名代表提出建議、60多代償位專家研究論證、20多次較大修改、4次提請審議……承載熱切期盼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昨日已提交大會審議。
  這預防癌症飲食部條例草案有哪些亮點?
  亮點1
  理順體制二手製冰機 釐清職責
  實行水污染防整合負債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實行政府負總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的水污染防治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製與調整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提出水體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進入地表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監測、分析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
  農(漁)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指導畜禽、水產養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發展生態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城鄉規劃,負責城鄉垃圾處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廢水無害化處理,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源污染突發事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採礦、開采地下水等過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源涵養林、防護林的建設管理以及濕地生態修複。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亮點2
  嚴管排污 嚴厲處罰
  嚴於國家標準的排放標準、嚴格的區域限批制度、嚴格的禁止措施
  在不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違背的前提下,堅持從嚴處罰;取上限處罰、“按日處罰”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並依法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私設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養殖珍珠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後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
  亮點3
  生態補償 誠信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政府採取措施,對為減少水污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搬遷、關閉的企業予以鼓勵和扶持。
  交界斷面考核不達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斷面水質達標,並向下游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
  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並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環保誠信檔案記載其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承擔環保社會責任等情況。排污者的環保誠信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環保誠信檔案作為財政支持、政府採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的重要依據。
  亮點4
  信息公開 公眾參與
  公民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獲取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生活用水的權利
  應當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規劃編製、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與公眾水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公民應當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提高水環境保護意識,養成節約用水、保護水環境的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公民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水環境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覆。
  公民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公民可以對水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鏈接
  湖北近幾年出台的水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1999
  《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0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
  2006
  《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2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
  (原標題:圖文:嚴規重典守護清澈潔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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